为自家庄稼晒太阳,剥落邻家树皮换刑罚
| 时间:2011-6-1 |
王某与陈某是同村多年的邻居,两家的承包地也紧紧相邻。自从陈某前几年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下一片杨树之后,王某就认为陈某家的杨树遮住了阳光夺走了土地的养分,自家的庄稼远不如以前长的壮,于是便希望陈某家的杨树早点死掉,希望自家承包地里的庄稼茁壮成长。2009年7月份,蓄谋已久的王某终于对陈家的杨树动了手,将杨树树皮从离根部30-40cm处沿树干一周用铁锨、砍刀砍开,并将其中13株杨树树皮从砍开处上部沿树干一周整个剥掉,使13株杨树死掉。经鉴定,13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5.92立方。
律师点评: 我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不动产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则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王某因认为陈某家的杨树遮住了阳光夺走了土地的养分,影响了自家庄稼的成长,于是希望陈某家的杨树早点死掉,显然是出于嫉妒心理,而其将树皮剥掉致使13株杨树被毁坏的行为也符合我国《刑罚》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所以在考虑了案件诸多情节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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