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举办《最高院关于适用解释(一)》培训班

2016-05-18

     2016年5月15日上午9时,济南市律师协会在龙奥大厦举办《最高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解释(一)》培训班。该培训班由我所副主任、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孟倩主持,由法学博士、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司伟主讲,我所律师均踊跃参加。
     司伟法官系《<物权法>解释(一)》执笔人,曾长期担任《中国民事审判年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执行编辑,参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食品药品侵权、民间借贷等多部重要司法解释理解适用的编撰工作,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作出了突出贡献。
培训过程中,司伟法官着重就《<物权法>解释(一)》中的重点、难点进行了讲解,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诉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特殊动产物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及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规则等。内容丰富深刻,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及学理前瞻性,为广大律师同仁开展业务和理论学习,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培训结束,在场律师全体起立,掌声经久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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