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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年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冯延强律师郑某才案辩护纪实
本案辩护人冯延强律师 这是本律所承办的又一起颇为经典的成功案例,我们的当事人由原审判决的二十年有期徒刑,改为重审判决的宣告无罪。 2026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某法院就郑某才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宣判,依法 宣告被告人郑某才无罪。至此,被追诉了五年之久的当事人,终于走出了看守所。本律所冯延强律师是郑某才的辩护人。 此前,河南省某检察院指控:郑某才身为河南省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2200 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郑某才在影院投资项目、海南某棚改项目、新郑某社区改造项目中,涉嫌先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 人马某的款项共计3400万元,构成诈骗罪。
2023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才职务侵占罪成立、诈骗罪成立,应数罪并罚。经该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郑某才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郑某才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4月,郑某才的亲属慕名而来,委托本律所冯延强律师担任郑某才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冯律师牵头组建辩护团 队,全面梳理本案海量证据材料,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细致的辩护工作。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指控,辩护意见为:该案取证程序存疑,控方方取证程序违法;涉案款项的性质不明;马某并非影院公 司股东,不具备被害人主体资格;郑某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当然有权支配公司的资金使用;郑某才无非法占有单位 财产之目的等核心意见。 针对诈骗罪的三项指控,辩护意见为:第一项,涉及190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系某钢材市场投资款或项目款,并非以 “电 影院上市” 为由的虚构诈骗;第二项,涉及700万元的款项,紧扣 “项目前期存在真实的土地协议解除背景”,证明无非 法占有目的,且项目未最终结算;第三项,涉及400万元的款项,不仅存在马某知情且同意将款项用于支付项目居间人的客 观事实,而且检方在重审阶段改变罪名加重处罚,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程序原则。 庭审中,冯律师还针对该案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开展辩护,坚决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进行程序辩护,法院对此专门 召开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依法排除了侦查机关部分违法取得的讯问笔录,彰显程序正义。该案重审阶段在程序正义保 障方面,较原审有明显进步。 在法庭调查阶段,冯律师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详尽发表质证意见。他结合证据的具体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 事实,层层剖析,就客观事实原貌、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待证事实不能成立等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以及庭后提交的辩护词中,冯律师的辩论意见结构紧凑、务实,分为三个部分:程序违法情形、指控四起 事实不成立、控方证据存在问题。其辩护观点直击案件关键,体现出较强的法庭交锋能力,对公诉人当庭出现的程序瑕疵能 够快速回应。他在辩护意见创造性地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应当秉持“禁 止重复追诉”理念。这,有力对抗了公诉人重审程序中变更指控的情形。 这场法庭审理,从 2024年10月8日开始,一直持续至 2024年11 月19日。郑某才的亲属旁听庭审后,评价冯延强律师的庭审 辩护优势在于 “精准狙击与实战应变”。 一场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离不开同案其他律师、同仁的贡献,也要感谢合议庭法官、审委会委员们的公正裁决,郑某才本 人及其亲属也付出了巨大努力…… 最终各方共同促成改判无罪的结果。
冯延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辩护思路,完成此次成功的无罪辩护,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这也是其团队收 获的又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该团队代表性成功案例还有(限于篇幅,每年仅列举一例): 2026年,威海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年,济宁随某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案,原审判处 16 年有期徒刑,再审撤销贪污罪(十年有期徒刑)。 2024年,潍坊张某余涉嫌虚假诉讼罪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23年,滨州丁某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罪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齐齐哈尔曹氏夫妇被控敲诈勒索案,原审判处 13 年有期徒刑,重审改判为 4 年有期徒刑。 2021年,玉林余某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原审判处 12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000 万元;重审改判为 9 年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 万元。 2020年,聊城吕某朝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原审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重审撤销敲诈勒索罪,刑期改判为 5 年 有期徒刑。 2019年,临沂英某鲁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2018年,濮阳李某海被控合同诈骗罪案,原审判处 13 年有期徒刑,重审阶段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 |


